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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汉江潜江段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2020-12-01 17:24:19 来源: 浏览:1255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汉江潜江段实行全面禁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汉江高石碑镇窑堤村至竹根滩镇黑流渡村江段。

二、禁捕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汉江潜江段实行为期10年全面禁捕。

三、禁捕对象

禁捕期间,严禁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执法监督管理

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对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利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潜江市农业农村局0728-6231231;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潜江市公安局110。



潜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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